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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检务】游泳场所公共卫生安全专项

发布时间 : 2021-09-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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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泳场所作为公共场所,存在人员相对密集、相互接触频繁、流动性大以及物品公用性等特点,其环境的卫生质量与整体人群的健康水平关系极其密切。由于游泳者的皮肤、眼睛、鼻子、口腔等部位与泳池水直接接触,游泳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就可能成为有害病菌的传播通道。因此,与游泳者健康息息相关的公共卫生安全问题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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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所是季节性人群高度聚集的公共场所,是传染性疾病交叉感染和暴发流行易发地。近年来的卫生监督检查结果显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工作仍存在突出问题。如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未进行卫生学评价,一些场所无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施或不能正常运转,采用加氯消毒无相应防护措施,设置儿童涉水池无连续供水装置等,卫生安全存在隐患。同时,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及其职责未落实,卫生管理内容不明确,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不到位,卫生要求难以贯彻。

2007年6月21日,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由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印发《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05号)。《规范》对游泳场所的选址,人工游泳场所设施布局如更衣室、淋浴室、强制浸脚池、游泳池等内部设施的布局、天然游泳场所设施布局、游泳池水质净化消毒设施、通风设施、照明设施、废弃物暂存设施、防虫害设施的布局提出了相应卫生要求。《规范》还规定了游泳池水净化消毒、游泳场所消毒、公共用品用具消毒的操作规程制订,公共用品用具采购、储存、使用,游泳场所设备设施维护等方面要求;并对机构及人员职责,培训,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应急预案,危害健康事件的报告,以及游泳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卫生知识培训、个人卫生以及游泳者的健康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

近年来,媒体频频曝光住宿场所客房清扫卫生乱象,检查发现部分游泳场所未按规定对水质进行净化消毒,以及社会关注的生活美容场所涉嫌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等,集中反映了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主体责任未全面落实的问题。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2019年1月1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履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赋予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管职责,结合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全力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针对游泳场所要严格规范游泳池水、浸脚池水等的消毒方法和操作流程,保证水质等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强化对游泳场所水质消毒等的过程检查,确保工作流程规范实施。


专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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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游泳场所及从业人员应证照齐全,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场所醒目处。游泳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本专项围绕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管理要求,同时结合当下疫情常态化防控的相关规定,对游泳场所卫生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卫生隐患进行梳理,为检察机关提供监管方向。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加强游泳场所公共卫生安全管理,杜绝因游泳场所水质问题造成的群体性突发公共性事件的发生,坚决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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