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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检务】政务公开信息公示侵犯个人信息安全专项

发布时间 : 2022-02-08 00:00:00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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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政务的普及,更多政府管理事务都需要借助网络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对于政府部门来说,保护公民隐私是应尽的法律义务,公示绝非泄露公民隐私的“免责区”。政府部门应充分尊重公民的正当权利,严守权力边界。


背景

在政务信息逐步转为数字化发展的同时,应当注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部署全国政务公开年度重点工作。《要点》指出,做好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部署,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其中明确提出着力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前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依法保护好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

2018年国务院在《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及到“加强政务大数据安全管理,制定平台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的保护和管理。”随着国家和民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中均规定了政府机关对个人信息保密的要求。应当说,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是政府信息公开进程中的一把标尺,考验着政府的基层治理能力、工作人员的办事态度和政府部门的管理机制,见证着网民不断增加的隐私保护理念。政府工作透明度提升是好事,但却不能忽略边界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公开政务信息是义务,保护个人信息更是责任。


专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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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本专项重点针对各政务服务信息网站、政务公开栏中的公示信息展开全面排查,通过大数据研判分析技术进一步确认是否存在对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以及通信方式等个人信息未进行隐匿化处理即公开的情形。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公民个人信息去标识化管理职责,消除信息泄露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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