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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检务】民间借贷欠缴个人税专项

发布时间 : 2022-03-25 00:00:00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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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应纳个人所得税包含利息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民间借贷案件中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未按时缴税,可能存在国有财产流失问题。


背景

近年来,民间借贷日益增多,由于民间借贷金额较大、利息较高,因此产生的民间纠纷、治安问题、刑事案件纷繁复杂。尤其受经济形势影响,民间借贷类执行案件数量飞速增长,而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借贷之外,监管环节相对薄弱,造成一定的社会矛盾,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也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2018年以来,税务机关也开始关注民间借贷利息的税收问题,多地下发文件要求对包括个人在内的“职业放贷人”加强税收征管。江苏省高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职业放贷人”是指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营业性、经常性特点的单位,以及以放贷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并赚取高额利息的个人。除非符合法定的减免税条件,个人民间借贷的利息收入通常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及其附加。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以及由中国各级税务机关发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构成了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主体法律基础。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对征税范围明确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个税法的规定,职业放贷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说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金融服务。其中,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对贷款服务的含义做出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职业放贷人作为个人,提供的贷款服务属于金融服务,获得的利息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依据通知要求,需要缴纳3%的增值税。

有“所得”自然应该依法纳税,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虽然当前各地有关加强民间借贷税收征管的规定聚焦于“职业借贷人”,但“非职业借贷人”的利息收入无疑也应该纳税。


专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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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然人取得的民间借贷利息收入依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应按照利息收入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专项重点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个人所得税征收开展专项整治,借助大数据手段发现由于民间借贷而产生的利息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未缴纳的违法行为。有效辅助检察官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整顿借贷环境产生重要的影响,消除民间借贷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管理盲区,助推增强国家税收管控和征收工作,大力提升国家税收的司法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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